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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两条金理理已经提前和junge还有李总监都说过了,所以公司应该早有准备,第四条应该属于常规的解约条约,但是为了防止公司有骚操作或者到后面估计拿这个恶心人,所有朴律师还是特意把这一条标了出来。

李晟海看完了手里的解约协议,冷笑了一声:“金理理,我发现真的是会咬人的狗不叫啊,你之前表现得那么老实,没想到会突然反咬一口。”

金理理还没说话,朴成哲就打断了李代表,他扬了扬放在旁边的录音笔:“李代表nim,我提醒一下,今天的会议我是全程录音的,希望你可以注意自己的措辞。”

李晟海看向法务部的员工,他们也点点头表示这是可以的,所以他闭上嘴不再说话了。

之后的商议过程中,金理理由衷地感觉到了朴律师的厉害之处,让她有一种自己有了非常坚实的靠山的感觉,她什么都不用说,他就能帮她方方面面都考虑到了,还特别厉害,好几次堵的公司的法务和金理事他们互相凑在一起商议个没完。

但是公司果然有点难缠,对于金理理的诉求他们直接否决了第一条和第三条,不仅要求金理理按合约支付解约金,并且还要求她在解约后两年内不能以艺人身份活动,而对于第二条,法务也有话说:“根据艺人合约第32条,你在合约期内的一切创作都属于公司'职务作品',你的私人KOMCA登记是无效的,甚至构成违约,我们可以以此起诉你,并且要求你修改署名。”

朴律师迅速说道:“请注意,这个条款属于不公正条款,我们也同样可以提起诉讼。”

公司法务发现没有震慑到金理理,于是又开始另外找茬,他们表示金理理没有明确的证据表明哪些歌曲是属于她制作或者参与制作的,目前公司这边只能承认《Atlas of my pulse》和《3 AM》是金理理制作的歌曲。

公司的这种无耻应对方法金理理之前就听朴成哲律师分析过了,所以她带上了之前自己存下来的一些歌曲的手稿,原始的工程文件都在公司收上去的电脑里,她什么也没能留下,她手里只有一些歌词草稿和手写乐谱,不过可惜的就是这些手稿没有标注时间,并且也不是每一首歌她都留有手稿,所以这一部分证据其实不算太完整,只能说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果然公司拿到她的手稿复印件之后颇有点不屑,他们并不承认这些手稿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金理理看向朴律师,朴律师点头后说道:“我们有一段关于贵司音乐总监李总监与我当事人沟通署名的录音,需要现在播放一小段,帮助各位回忆一下吗?比如'让允荷在《Atlas of my pulse 》里面加名字,在《3. AM》这首歌不加行不行'这句?”

其实以前金理理有很多次可以录音的机会,但是在跟权至龙互换身体之前她没怎么想过要反抗挣脱这一切,直到换回来之后才开始收集证据,所以这录音证据还热腾腾的,让李总监非常有印象。

果然李总监的脸色变了,会议室也陷入了短暂的沉默。

朴成哲继续说:“像这样的录音我们当事人手里还有很多,虽然这些证据不一定能被法庭认定为合法有效的证据,但是如果公开的话,你们可以想象一下外界舆论。”

李代表和法务低声紧急交谈,随后公司法务说:“即使如此,这也属于内部沟通问题,公司为这些歌曲的推广投入了巨额制作和宣传费,歌曲的价值是公司资源创造的,如果解约,你们必须返还所有收益并赔偿损失。”

朴律师:“版权归属与制作费是两回事,版权归我方,贵公司当时的投入可视为对我方作品的'投资',我们可以协商按一定比例支付这部分成本,但前提是,版权必须明确。”

公司法务继续说:“我们不可能同意你们提出的KOMCA署名更改的要求的,这个一旦被公众发现,对涉及到的艺人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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